施工入围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入围单位的管理,确保维修改造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施工入围单位是指按学校招标程序入围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施工企业,简称施工单位。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校园内施工必须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入围投标时的承诺。
第五条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员代表施工单位负责中标项目的施工现场全程管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员必须按时参加学校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管理部门要求参与的项目管理相关会议。
第七条 施工单位不得贿赂或变相贿赂项目管理人员。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学校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期间必须服从学校相关部门管理。
相关部门是指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使用(管理)单位等参与项目管理的部门。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相关部门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后勤管理处是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实施的管理部门,下设基础设施维修科负责组织维修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
项目管理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项目管理小组由项目责任人、现场管理员、预算员组成。
第二章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根据项目要求设立安全围护设施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施工脚手架的搭设和安全网的悬挂必须符合相关规范标准。高空作业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高层施工严禁向外抛物,沿外窗、外阳台施工必须注意安全;严防物体坠落,严禁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在可能跌落的位置。
第十条 施工现场进出道路必须保持通畅、平整、坚实。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施工机具设备的堆放或摆放必须划定区域、整齐有序,并采取相应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严禁赤膊、赤脚或穿拖鞋作业。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域。
第十三条 做好施工现场消防、用电安全防范工作。工地严禁生火做饭,严禁乱拉、乱搭、乱建,严禁使用非施工大功率电器。
第十四条 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保洁工作。每日收工后必须由专人负责清扫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处理,做到工完场清。
第十五条 施工中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降尘、降噪和周边环境(绿化、建筑物及其它设备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做好施工现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工地中严禁饮酒、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七条 施工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管理规定,严禁违规作业。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员必须按时参加由甲方组织的现场技术交底。
第十九条 施工前充分做好开工准备工作。开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施工合同(协议)签订;
(二)施工方案(进度表)制定;
(三)施工材料、设备和人员准备。
第二十条 严格按图纸、施工合同(协议)及现场技术交底要求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材料规格型号及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经甲方项目管理小组验证、复核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分项工程或隐蔽工程施工完成,经自检合格并申请甲方项目管理小组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签证,按《吉首大学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合同(协议)约定的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项目施工。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施工单位自验——项目管理小组预验——施工单位申请学校资产管理处组织正式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或返工,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限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第四章 施工现场协调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员在施工中应主动做好与相关部门或用户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规施工受到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员及时向项目管理小组汇报工程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妥善保管施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和与项目管理有关的资料,作为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或佐证材料。
第五章 现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施工前须事先向学校水电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临时用水用电手续。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须按照要求及时拆除临时用水用电管线,结清水电费。未安装水电表的,按协议金额缴纳。
第六章 项目结算、审计、工程款支付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收集、整理结算资料,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结算编制。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结算资料包括:
施工合同或协议(含法人授权书及补充合同或协议);
施工日志;
隐蔽工程量验收单、项目验收工程量复核表;
项目竣工结算书(含电子版);
变更、签证单;
(六)施工中的往来文书;
(七)使用材料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八)项目竣工图纸;
(九)影像资料。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提供的结算资料必须为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六条 审计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补充资料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补充。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审计意见后5天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同认可。
第三十八条 项目工程款支付,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签字手续。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追究经济责任、终止合同、取消入围资格:
(一)贿赂或变相贿赂项目管理人员;
(二)不服从管理,辱骂、威胁、殴打项目管理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的;
(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导致严重质量缺陷的;
(四)隐蔽工程或工序质量未经验收进行覆盖,拒绝管理人员要求复验的;
(五)非因学校或不可抗因素(天气、自然灾害、瘟疫等)拖延工期,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
(六)高估冒算,无理取闹,拒绝接受审计结论的;
(七)违规作业,强行施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给予两次警告的;
(九)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企图蒙混过关的;
阳奉阴违,拒不整改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0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后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