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水电管理,规范我校用水用电秩序,合理有效地利用好水电资源,节能增效,构建节约型校园,保证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用水用电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电管理的总原则是:学校对教学、科研、行政等单位水电使用实行定量定额计量管理,即采用“核定指标,计量供应,超量收费,节约有奖”的管理办法,以在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正常用水用电的前提下,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树立有偿使用水电理念,做好水电节约工作。
第三条水电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建全水电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水电供应与使用,对使用学校水电的校内外用户进行统一管理,加强水电节能技术改造,逐步实现水电量化管理,达到水电管理制度化、智能化、科学化,减少水电浪费,降低办学成本。
第四条水电管理的要求:凡使用学校水电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水电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用水用电秩序,履行节约用水用电职责,服从水电职能部门管理。学校对各用水用电部门采用“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办法进行管理,将节约用水用电,安全用水用电落到实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吉首大学吉首校区和张家界校区各水电使用单位和与学校水电有关的各类水电用户。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后勤服务与产业管理处(张家界校区后勤办)是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㈠负责拟定学校用水用电设施的建设规划,对新增水电设施及改造项目进行论证、立项、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
㈡负责组织制定有关用水用电的管理制度和水电管理改革方案,核定全校各单位用水用电指标,经学校审批后组织实施。
㈢负责对水电服务中心水电设施维修、维护及运行情况、水电费回收、供水供电运行的保障及服务质量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㈣负责对外协调学校水电供给和增容工作。
㈤负责审核水电费的支付工作。
㈥负责审核校内计量管理单位结算工作。
㈦负责考核水电服务中心水电目标管理工作。
㈧负责节水节电宣传工作。
㈨负责对水电能耗的统计、公示和上报。
第七条水电服务中心是学校水电供给、维修和维护的服务保障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㈠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师生员工生活的供水供电,维护管理学校水电设施,负责日常值班运行,负责水电重点设施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㈡负责组织落实学校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办法,负责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各水电用户的使用情况。发现违章及时纠正并上报主管职能部门。
㈢负责水电使用监控工作,做好水电巡视检查,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及时处理故障,减少浪费,确保水电供给正常运行。
㈣协助主管部门制定学校水电设施建设规划和水电管理改革方案,及时提出技术改造和节水节电措施。
㈤负责水电用户的计量管理,负责水电计量表计的安装、拆迁、停用、变更等工作。
㈥负责水电费的回收工作。按季度抄收教职工、经营户、校内实体,校内外个人用户的水电费,以及做好IC卡、智能供电系统的售电工作。
㈦负责按月统计、分析计量管理用户水电使用情况,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㈧协助后勤服务与产业管理处做好州、市水电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
㈨协助做好“两型”校园建设的能耗统计工作。
㈩完成学校交办的水电改造、安装和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用水用电的管理
第八条校内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学生宿舍、图书馆、公共场所等部门,一律实行“装表计量,定量使用,超支自付,节约有奖”和“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后勤服务与产业管理处(张家界校区后勤办)负责牵头管理、核定指标,实行计划用水用电。公共用水用电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其管理责任范围:
㈠学院控制使用的教室、实验室、机房、办公室、资料室、场馆等用房和设施,由学院负责水电使用管理。
㈡学院教学、科研使用的场地与设施,由学院负责水电使用管理。
㈢行政办公场所,水电使用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㈣公共教室由校园中心管理。
㈤学生宿舍水电使用由宿管中心负责管理。
㈥图书馆、博物馆、校大门等相对独立的单位由其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㈦公共场所、路灯、中央空调、电梯及其他临时用水用电设施、抽水泵房、校内各配电室用水用电,由水电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第九条教工住宅、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性实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收费单位、基建、维修安装工程等临时性用水用电,均实行装表计量收费管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增用水用电设施,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㈠计量管理用户:向水电服务中心提交增容报告→职能部门核实论证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职能部门增拨水电指标后组织实施。
㈡收费管理用户应向后勤服务与产业管理处提交申请报告批准后→水电服务中心安装水电计量表。经费由申办用户承担。
㈢临时性水电用户必须提出申请→经用户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勤服务与产业管理处签订协议并交押金→水电服务中心装表计量收费。供水供电关系结束,经水电服务中心检查无违章现象并结清水电费后,报后勤服务与产业管理处审核后退回押金。
第十一条单位用房调整,搬迁前必须向后勤服务与产业管理处及时通报,并核实水电用量及水电指标。
第十二条 教职工住宅搬迁、调离学校应及时向水电服务中心报停,结清水电费。校内搬迁还需抄录新住址水电底数。
第十三条 新调入学校的教职工用户,应先到水电服务中心办理入户登记,核实水电底数,购领IC卡购电后使用。
第十四条 凡校内教学、科研、行政等单位,利用学校用房和场地从事经营和收费活动的,一律凭学校审批件到后勤服务与产业管理处核批登记,由水电服务中心按装表计量收费或核定用水用电费用。
第十五条 校内各值班室实行定量管理、超额部分自负。
第十六条 凡校内非编制(临时)用工人员住所,水电使用实行计量收费,表计安装费用用户自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管接线违章用水用电、私自毁坏水电表计封签、拆迁水电表计装置,或以不正当手段使水电表计失准或损坏,违者均按窃水窃电有关规定处理。损坏设施按成本赔偿,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水电计量与收费
第十八条 水电计量:
㈠凡属学校管辖的水电用户,均安装水电计量表。
㈡基建、维修安装工程等临时性水电用户,一般应安装水电计量表。若遇工作点零散或不宜安装水电计量的(10天以内)用水用电,可按水流量或用电功率×使用时间计量。
㈢学生宿舍水费,实行每学期结算一次办法执行。未计量用户或寝室(学生宿舍)用水用电,按楼栋总计量分摊。
㈣计量管理用户、收费管理用户(不含学生宿舍)、临时性用电户,应负责管理好计量表计,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由用户赔偿。造成计量失准,按当年最高月份使用量计量。
㈤假期学生宿舍除学校统一安排的外,自行滞留学校的,水电费自负。
㈥凡利用学校各类场地举行有偿活动或办班的,必须交水电费。
第十九条 水电收费定价与标准
㈠水电收费定价按国家、地方水电职能部门、物价部门文件及学校文件规定执行或调整价格。
㈡教工宿舍、学生宿舍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标准收费。
㈢计量管理用户,按居民用水用电标准收费。
㈣经营性用户(门面、经营性实体)按商业用水用电标准收费。
㈤服务经营实体(食堂、医院)按服务类标准收费。
㈥基建、维修安装、临时用水用电按建筑施工类标准收费。
㈦社会企业在校内(移动、联通、电信、铁通、银行、邮局、广电等)的用水用电按商业用水用电标准收费。
㈧校内工厂(企业)按校内实体水电标准收费。
㈨非学校职工和校外居民按学校专项规定标准收费。
㈩无计量表的单身教职工和校内非事业性编外工用水用电按学校专项规定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水电收费管理
㈠水电收费管理由水电服务中心建立各用户台帐,按时按量按用水用电类别标准,开具收款收据代收水电费,并及时上交学校财务。
㈡水电服务中心负责IC卡售电和智能供电系统售电收款。所收款项凭售电日报表、收款收据存根及时上交学校财务。
㈢财务处建立水电费收支专项帐户,代扣教职工水电费。
㈣后勤服务与产业管理处负责监督、核查水电费回收情况。除学校允许的代收、代扣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水电费。代收、代扣单位不得少收、漏收。代收单位如不按规定开票或未开具合法票具收取水电费,则属于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将按校纪校规处罚当事人。
㈤凡应交纳水电费的用户,接到水电服务中心催款通知后,五日内交清水电费。逾期不交者,每日增收1‰滞纳金,必要时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后停止该用户使用水电。
第五章水电维修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校内教工住宅属购房(含集资建房)用户,水电表以内的水电零星安装与维修,由后勤水电服务中心派员服务,但安装维修材料费用由用户自理。
第二十二条 教工周转房住户的原有水电设备维修及材料由后勤水电服务中心负责。新增的由用户自行负责费用。
第二十三条 校内经营实体、企业、租赁门面、摊点、出租住宅、服务经营场所的水电设施及设备维修,由各用户自行负责费用,由校水电服务中心提供有偿服务。
第二十四条 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图书馆、学生宿舍供水供电、管网、公共场所水电设施、路灯等的日常水电维修,巡视检查,由后勤水电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造、增容扩建水电项目,由后勤服务与产业管理处立项,报有关职能部门和校领导同意后,交水电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凡新建、改造、扩建水电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保修期内由承建单位或个人负责维修,保修到期经验收合格后,由水电服务中心接管维修。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后勤服务与产业管理处同意,不得擅自拆御、接管网与线路,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后勤水电服务中心应做好水电供给保障,如遇州、市水电供给部门突发性事故停水停电,应及时与地方水电部门联系,提出处置方案,上报主管部门。如遇校内突发性事故造成停水停电,应及时到达现场处理事故,尽快恢复水电供应,同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因水电新建、改造、扩建有计划的停水停电,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并须事先上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如有下列情况可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㈠当发生可能引发人身伤害、学校财产损失等重大事故时;
㈡当发生爆炸、火灾、水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事故时。
以上特殊的处置应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范围,并迅速报告主管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违章处罚
第三十一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用户遵守学校的水电管理规定。对检举、查获浪费水电或窃用水电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节约用水用电,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应用节水节电技术改造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明显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用户,不得违章使用水电,必须遵守用水用电管理规定。有下列违章之一者,水电职能管理部门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追回水电费(含滞纳金)外,有权停止供水供电或通报全校:
㈠违反学校用水用电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㈡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超过一月的;
㈢利用科研、教学、行政办公用水用电从事经营创收活动拒不交水电费的;
㈣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窃水、窃电的。
第三十五条 窃用水、电的,其用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㈠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电量按私接设备额核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㈡以其它行为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㈢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动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三十六条 窃用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外,依照国家水电法规有关规定,还需承担应交水电费三倍的罚款。对拒绝承担违章责任的,水电职能管理部门将依照相应管理规定予以停水停电或上报学校进行行政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水窃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违规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并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工作室、办公室未按规定季节(冬季每年11月30日至次年3月10日;夏季每年6月30日至9月10日)使用空调的;科研、实验、教学等特殊场所需空调恒温,但未办理报批手续而开启空调的;在工作室、办公室既开空调又烧电烤火炉的单位或个人,每次处以100—2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每半年应核查一次水电使用情况,学校年终将对依据下达的指标进行考核。对节约工作突出的单位,按其节约额的50%给予奖励;对超支的单位,从其单位的其它经费中扣补超用的水电费;对浪费水电严重的单位给予全校通报,并限期整改,如仍不整改或达不到整改效果的,将给予该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学校给予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水电管理服务部门应加大对违章用水用电的查处力度,杜绝一切“跑、冒、滴、漏”及“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严格查处窃水窃电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不交纳水电费的单位,水电管理部门在催交未果的情况下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断水断电,并按应交款数每天增收1‰滞纳金。
第四十二条 学生宿舍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炒锅洗衣设备等违章电器,若经发现,除没收违章电器外,将严格按《学生手册》处理。在教室里使用上述违章电器的,将处以50—200元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水电计量管理单位的水电指标,由后勤服务与产业管理处(张家界校区后勤办)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各单位用电负荷、使用时间和三年来的水电使用平均数等为参考,制定年度计划。并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水用电情况负责调整计划指标。
第四十四条 凡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备案,并与后勤服务与产业管理处衔接的各类门卫值班室水电指标由后勤服务与产业管理处根据学校规定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以前的颁布的规定和标准有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吉首校区由后勤服务与产业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张家界校区由后勤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口后勤处(张家界校区后勤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