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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微型维修管理办法

2021年04月07日 11:34


后勤管理处微型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维修管理,确保微型维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微型维修是指工程造价在2000元以上、未达到学校规定立项金额下限,属于后勤管理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维修项目。

消防设施设备及监控设施设备的维护归口保卫处,实验设施设备维护归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办公设备归口资产管理处,多媒体设备及网络问题归口信息网络中心。

第三条 微型维修经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后勤管理处基础设施维修科统一使用。

第四条 微型维修范围仅限学校公有设备设施。

所有权私有的教职工宿舍及其它非学校资产的维修,其所有权人可委托后勤处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五条 微型维修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用户申报,基础设施维修科组织实施。

使用或管理部门、用户的办公家具、房屋及配套设施、公共设施、基础设施损坏或故障,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网上报修平台或后勤职能部门报修。

第六条 微型维修时限自接到维修申请后开始计算。正常维修4小时内,紧急抢修30分钟内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制定维修方案并安排维修。

供水供电线路微型维修由水电服务中心制定维修方案、安排维修和管理。

第七条 微型维修原则上由学校招标入围的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

需要专业队伍进行施工的,其资质证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八条 微型维修完成后由施工人员据实填写《后勤管理处微型维修结算表》。

微型维修工程量由后勤管理处维修管理人员复核。

微型维修单价按市场价格或定额指导价格结算,由后勤管理处预算员审定。

第九条 微型维修施工作业中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施工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微型维修管理人员负责微型维修的现场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

(二)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负责工序质量、隐蔽工程和维修材料的验收工作;

(四)督促施工单位按期完工;

(五)督促施工单位纠正违规行为;

(六)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微型维修施工完成后,由管理人员组织施工人员、使用或管理部门(用户)共同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微型维修的质量保修由施工人员承担,保修时间不得低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年限。

第十三条 微型维修结算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合法、完整。

微型项目结算资料包括:

(一)后勤管理处微型维修结算表及其附件;

(二)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 微型维修费用支付必须开具税务发票,按财务处规定程序办理签批手续后支付。

第十五条 微型维修结算资料(含税务发票)复印件由基础设施维修科统一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微型维修施工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校内微型维修资格:

(一)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

(二)不按施工承诺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

(四)不按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保修年限履行维修职责的。

第十七条 2000元以下的零星用工由基础设施维修科确认后开具劳务发票,按财务处规定程序办理签批手续后支付。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20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后勤管理处。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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